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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违宪诉讼的判决,该判决对《劳动法合并》中包含的财产外损害法律制度的若干要点提出了质疑根据第 13,467/2017 号法律实施的改革劳动力 [1]。由于所提出的请求部分有效,报告员吉尔马·门德斯部长的投票获胜,路易斯·埃德森·法钦部长和罗莎·韦伯部长被击败,后者承认了请求的全部来源。 在最高法院审查的各种问题中,最紧迫的毫无疑 严重性质的犯罪,最高为被冒犯方最后合同工资的二十倍; IV – 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,最高可达被冒犯方最后合同工资的五十倍。
人实体,则赔偿将按照本条第 §1° 中规定的相同 电报号码数据 参数确定,但与犯罪者的合同工资有关。 §3 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况,法院可以将赔偿金额加倍。” 可以看出,该条款的上限展开为一个广泛的(并且有些令人困惑的)参数列表,法官在确定量子响应时必须考虑这些参数。§1 反过来规定了非金钱损失赔偿仲裁金额的上限,该上限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而变化,并根据“受害方的最后合同工资”计算。 第 2 条明确指出,由于损害的受害人是法人实体,因此必须参照违法者的合同工资来遵守前款规定的时间表。
最后,第 3 条规定,如果相同当事人之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况,赔款第四项,在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和合理性、相称性和平等性原则时”。 该决定因缓解了改革派立法者制定的严格时间表而受到赞扬,除了明确宣布仲裁的可能性之外,还使上限各 节和第 223-G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参数仅仅是“指导方针”。 §1 中规定的上限的上述补偿。然而,最高法院通过的解释似乎不足以完全符合宪法的法律规定。 实际上,第223-G条的第十一项选择“当事人的社会和经济状况” 作为法官在评估赔偿请求时考虑的标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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